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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知識:認識房地合一稅
一、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指在出售房地時, 將土地與房屋價值合併計算, 針對獲利金額進行課稅。
其稅基及稅額計算如下:
稅基: 賣價-成本(買價)-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數額 = 獲利金額(稅基)
稅額: 獲利金額(稅基) x 稅率 = 交易所得稅
 
二、房地合一稅改善問題
在台灣從買到房子持有再賣出,須繳納交易稅(印花稅、契稅) 、持有稅(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交易所得稅),而這些稅額分別以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等價格作為課稅基準(目前課稅基礎遠低於市價)。也就是說,土地與房屋是一起交易,但在課稅時,卻被分開計算,因此造成許多問題。為使課稅基礎符合市場價格,故推動「房地合一」改革。改善如下問題:
1.土地、房屋售價拆分不成比例:移轉土地所有權,其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依照公告現值課稅),不列入所得課徵,但房屋出售所得,卻會被併入綜所稅課徵。因此在實務上,常常為了規避所得稅,刻意「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或是「提高房屋建造成本以減少交易利得」,以減少稅金金額。
2.課稅基礎與市價差距過大:透過實價登錄的資料比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的土地公告現值平均不到市價的五成,也就是說超過公告的部分,所得是不需要繳稅的。
3.土地漲價不用繳稅:因公告現值一年調整一次,所以在一年內多次移轉,無法課到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全都歸為個人所有。
4.虧損交易卻要繳土地增值稅:因為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而土地公告現值又與市價嚴重脫節,當每年政府予以調高時,導致不論實際上是否有賠錢(售出的價格低於買入的價格),都必須繳交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合一稅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
※課稅範圍
1.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1)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特殊規定:
1.被繼承人(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2.被繼承人(遺贈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繼承人(受遺贈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出售,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自行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或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3.配偶贈與取得: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日為取得日
 
※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成本減費用減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境內居住者:
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45%、2年以內超過1年稅率35%、10年以內超過2年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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