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而非買賣契約簽約日。(圖/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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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焦點: 買賣取得之房地「取得日」是這樣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以買賣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應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而非買賣契約簽約日。
 
原文網址: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923002475-2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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